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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謝佩欣組長 - 教師資訊公告(校內) | 2022-01-04 | 點閱數: 159
一、 依據國教署 110 年 12 月 2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00174899 號函辦理。
二、 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主管機關於偏遠地區學校提供住宿設施,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者,得減、免收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次查財政部 109 年 11 月 27 日院授財產公字 10935012070 號修正之「宿舍管理手冊」第 9 點第 3 項規定:「職務宿舍借用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管理機關應依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向借用人收取管理費」,前開「宿舍管理手冊」規定所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法令已另有規定,宜優先適用,爰學校得減、免收教職員工生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以為因應。
三、 揆諸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8 條之立法理由:「一、為解決偏遠地區學校交通不便,教職員工生每日交通之困難,爰第 1 項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者,得減、免收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其水費、電費等生活費用原則上仍由住宿者支付;……二、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但書規定,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得免扣繳房租津貼。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工得依上開規定免扣繳房租津貼,併予敘明。」。
四、 綜上,貴校如屬「偏遠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如設有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時,為利偏鄉教育發展,應審酌現行宿舍收費規定,「得」減收、免收教職員工生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之規範,並將其訂定於教職員工生宿舍管理要點或規則中;惟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其水費、電費等生活費用原則上仍由住宿者支付,不在除外事項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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