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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組長 - 親師生公告(校外) | 2020-03-27 | 點閱數: 357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二、獎勵對象:
(一)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下稱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參加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原住民民眾(下稱一般民眾)。
三、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申請期限: 109 年 4 月 1 日起至 4 月 30 日止。
(二)辦理地點:
1、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三)申請方式:
1、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至遲於 109 年 6 月 1 日(星期一)前函送(紙本發文)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至本局辦理複審(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初審後,至遲於 109 年 6 月 1 日(星期一)前函送(紙本發文)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至本局辦理複審(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人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獎勵者不得申請。
五、敬請學校及區公所承辦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學生或民眾之申請表件,以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六、旨案要點(業經本府 109 年 3 月 23 日府原教字第 1090069158 號令訂定發布)及附件電子檔請至本局局網最新消息處下載(http://ipb.tycg.gov.tw/)。
正本: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桃園市政府除外)、本市各區公所、原住民族地區(55 鄉鎮市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除外)、全國各大專院校、全國各高中職、本市各市立學校、公私立各國小、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臺北市立啟智學校、臺北市立啟明學校、臺中市立啟明學校、高雄市立高雄特殊教育學校
副本:楊議員進福(含附件)、陳議員姿伶 Amuy Muwakay(含附件)、王議員仙蓮(含附件)、林議員志強(含附件)、簡議員志偉(含附件)、陳議員瑛(含附件)、蘇議員志強(含附件)、本府教育局(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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