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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教學組長 - 教師資訊公告(校內) | 2020-04-08 | 點閱數: 273

一、依據 109 年 3 月 26 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1297 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第 3 點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據本原則,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是以請各校於 109 學年度前依民主程序訂定各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相關注意事宜如下:
(一)學校應依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邀集教師、家長、學生代表討論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
(二)手機係屬學生之財產一部分,惟當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或影響他人隱私及安全時,學校可以進行必要管理,管理時間以不超過當日為限,其申請程序、使用時間、管理方式等,學校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循民主程序訂定校內管理規範。
(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倘就學生違反手機管理規定等情形有所規範,應檢視其懲處態樣是否於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循民主程序修訂或訂定之。
(四)檢附「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1 份。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私立高中、本市各私立國中小
副本:本局學輔校安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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