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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有關畢業標準之各項配套措施

校外公告 / 2018-01-25 / 點閱數: 705

轉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來文:

重申「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有關畢業標準之各項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說明: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二、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11條規定,自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其7大學習領域需至少有4大學習領域以上之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方符合發給畢業證書之資格。爰有關六年級學生之學習情形,請各校及早掌握並規劃相關因應措施。
三、次查本準則第10條規定,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等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情形,儘早規劃並落實預警、輔導及補救措施,請學校透過班親會、電訪、聯絡簿等管道,落實預警機制,並確實向家長及學生宣導本準則之畢業條件與相關規定,以利民眾了解正確資訊並及早因應。如學生學習過程中,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即應秉權責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四、隨文檢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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