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9月18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89286號函辦理。
- 二、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以及草案訂有1個月之緩衝期,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爰已於全國設「電子煙回收桶」據點,提供「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
-
三、上揭電子煙回收據點計431處,請逕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官網首頁>健康主題>健康生活>菸害防制>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投遞須知如下:
- (一)回收期限:自115年9月7日起,至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1個月止(緩衝期屆滿)。
- (二)全程不記名:投遞時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
- (三)投遞時間:各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
- (四)安全提醒:請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以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產生危險。
- 四、請協助利用多元管道(如會議、研習、講座、活動、網頁、公佈欄、衛教等),向教職員工生及家長等廣為宣導,以避免於修法公布後觸法。
- 五、檢附中央相關來函及「電子煙回收桶全台回收據點(含QRcode)」圖卡、「拒絕電子煙擺布」宣導海報各1份。
:::
主內容區域
回上頁 公告衛生福利部增設「電子煙回收桶」
- 發布者
- 輔導組長
- 發布日期
- 瀏覽次數
- 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