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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吳麗梅 - 教師資訊公告(校內) | 2019-01-14 | 點閱數: 282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 年 12 月 26 日總處培字第 1070059633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查旨揭補助要點係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為提振國內觀光,提供每位本國民眾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限折抵補助案一次,並由觀光發展基金支應,尚無排除公務人員。又公務人員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特約商店之刷卡消費金額,應依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規定,於其當年補助總額內核實補助。至暖冬遊補助要點與行政院 107 年 3 月 27 日院授人培揆字第 1070036125 號函放寬花蓮休假補助相關措施,以及觀光局於 108 年擴大辦理暖冬遊與休假改進措施如何適用等節,亦依上開原則處理,舉例說明如下:
(一)A 君 107 年具 7 日休假資格,其當年休假補助總額為 8,000 元。 A 君 107 年請休假前往某市國旅卡特約商店旅宿業住宿,其住宿費金額 8,500 元於折抵 1,000 元暖冬遊補助後,持國旅卡刷卡消費 7,500 元;又交通費部分,本次行程 A 君持國旅卡刷卡消費 1,490 元搭乘高鐵前往某市,並憑票券正本向該旅宿業領取 1,000 元暖冬遊現金補助。本次行程 A 君刷卡消費金額合計 8,990 元,得於其當年休假補助總額內請領休假補助費 8,000 元。
(二)B 君 107 年具 14 日休假資格,其當年休假補助總額為 16,000 元。 B 君 107 年請休假前往某縣國旅卡特約商店旅宿業住宿,其住宿費金額 6,500 元於折抵 1,000 元暖冬遊補助後, B 君持國旅卡刷卡消費 5,500 元;又交通費部分,本次行程 B 君持國旅卡刷卡消費 440 元搭乘台鐵前往某縣,並憑票券正本向該旅宿業領取 440 元暖冬遊現金補助。本次行程 B 君刷卡消費金額合計 5,940 元,尚未逾其當年休假補助總額,得依規定請領休假補助費 5,9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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