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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吳麗梅 - 親師生公告(校外) | 2021-01-07 | 點閱數: 326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2 月 2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147337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 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三、 次查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之年資,按其月支報酬依任職當年度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員薪點折合率換算為聘用人員薪點後,依第 1 款規定認定之。」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款:「本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定服務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定之:...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年資,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揆其立法理由所參酌之 93 年 6 月 21 台人(一)字第 0930070899 號令及 93 年 8 月 17 日台人(一)字第 0930104533 號函,均係針對國立大學進用及政府專案計畫項下之研究人員,至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大學約聘研究助理人員年資,尚無得採計提敘薪級之依據。
四、 爰此,有關公立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職前曾任元智大學約聘研究助理人員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疑義一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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